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行政案件通常应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所在地域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其次,在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后,亦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倘若因为不动产之争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那么该类案件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