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轮判决未能判准离婚,倘若在此期间未出现任何新的状况或理由,那么原告便须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度提起离婚之诉;
但如果确实存在新状况或者新的理由,那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将不受上述六个月期限的制约。
而关于被告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则无需遵守上述六个月的期限限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那些已经作出判决且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均未涉及任何新的状况或理由的离婚案件,若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这项规定的制定主要是由于离婚纠纷多半涉及到个体间的身份关系解除,其性质较为特殊,与一般的财产纠纷有所区别,并不适用于“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
如果按照普通财产案件的处理方式来对待离婚案件,那就意味着当事人仅能拥有一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的机会,这显然无法满足离婚案件本身的特性需求。
此外,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即在首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后,立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现象发生,我国法律对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设定了为期六个月的间隔期,自首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给予了当事人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使他们能够重新审视自身的婚姻状况,从而有可能挽救那些尚无完全破裂迹象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