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通常设定为60天。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在知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导致法定申请期限被延误,则申请期限将从障碍得以消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当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便视为正式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经过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