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情况下,所获取或持有之财产将被依法收缴。
其次,若行为人明悉他人借由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若涉及到单位犯罪,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按照上述法律条款予以相应处罚。
关于此罪名,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即行为人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但未加以制止,反而为其提供便利,因此,主观心态必然是故意的,而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此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定至关重要,若确系故意为之,便可据此认定为该罪;
反之,如非故意所为,需借助其它手段对此主观心态作进一步判断。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若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也有可能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或者仅处以罚金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