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案涉及到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犯罪行为。
若行为人为达到出售目的而实施了任何一种拐骗、绑架、收购、贩卖、接送或中转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的行为,便足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尽管是否真正完成售卖环节,即犯罪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并不直接影响这一罪名的成立与否,但这仍然是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罪犯,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若是出现以下所有情况之一者,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可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1)在拐卖妇女、儿童团伙中担任首要分子的角色;
(2)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超过三人的;
(3)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性侵犯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