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应被视为是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在签订及履行相关合同时,欺诈性地获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折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倘若诈骗金额巨大或涉及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缴纳罚金;
而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涉及到极其严重的情节时,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行为;
(三)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四)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的行为;
(五)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诈骗,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