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那么在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诉求时,既可选择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亦可于被告人所在地或其所属团队级别以上单位常驻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换言之,在双方当事人均为现役军人的特殊情境下,无论是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还是某一方主张离婚,都势必要先经过军队内部的调解环节,待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后方可按照常规离婚程序,前往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是提起诉讼离婚。
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非现役军人,且非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则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
若现役军人对此表示反对,且无明显过错行为,那么法院将无法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