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连续性挪用公款案件中的涉案金额应当以累加的方式加以统计。
挪用公款罪乃是一种特殊的刑法罪名,其涉及的主体主要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类人员利用自身在公共事业中的职权优势,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个人的非法活动,或者将公款挪用至营利活动中,或者将公款挪用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从而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犯罪。
对于此类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