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传票送达相应用途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1、直接送达,即由负责该案的审判人员与书记员或者司法警察,亲自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递交至受送达人本人、其代理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如果涉及到单位,则送达到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是专司收件的工作人员)手中。
这是最为基本也是最为常用的送达方式之一。
2、委托送达,当法官认为直接送达存在一定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执行送达任务。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直接送达的一种补充手段,严格来说,它并不能算作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仅仅是法院之间互相协作的一种表现形式。
3、邮寄送达,即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资料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交付给受送达人。
4、留置送达,若受送达人对于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予以拒绝签收,那么送达人员在邀请相关组织的人员到场见证之后,可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从而完成送达过程。
5、转交送达,主要针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士,通过他们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将诉讼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
6、公告送达,也称为拟制送达。
即将相关公告刊登于报纸或其他媒体之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公示期,便会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