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同一份债务中存在着两位或更多保证人时,这些保证人们理应按照各自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份额,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并未对保证份额进行明确约定,那么所有保证人则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位保证人主张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每一位保证人均须承担起确保全部债权得以实现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