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债权与股权在具体清偿权方面的优先顺序如何确立,一般而言,股权作为普通债权拥有同样的清偿顺位。
在此情况下,破产公司债务的清偿次序应遵循以下先后原则:
首先,清偿破产程序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用于共同利益的债务;
其次,偿还所欠员工的薪酬以及与其工作相关的医疗、残障津贴、丧葬抚恤费用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补偿金等;
再次,对其他拖欠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人所欠税款进行清缴;
最后,剩余资金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