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可能由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裁判难以实施或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其它损失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据对方当事人才有的请求,裁定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要求其履行一些特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实施特定的行为;
再者,如果当事人未能提出此类申请的话,人民法院亦有权在必要的时刻自行决定采取这些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