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接纳社区矫正对象,对其法律文书进行细致核查,准确核实其身份信息,并依程序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为每位矫正对象设立独立的档案文件。
在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之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有责任展开相应工作,即建设完备的社区矫正档案,其中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
其次是关于接收、监管审批、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所有与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
再次是详尽的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最后是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材料。
同时,接受委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也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
(二)接收、监管审批、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三)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
(四)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相关材料。
接受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