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若确实展现出了良好的改造态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悔改成效,或者是具有显著立功表现的,自服刑满两年之日起,可依法申请获得减刑的机会。
而对于这样的罪犯,具体的减刑幅度将取决于他们所展现出的悔改程度和立功表现,一般情况下,减刑幅度将会被设定在二十年至二十二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如果罪犯具备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的减刑幅度则可能会扩大到十五年至二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低于十三年,且起始时间应从无期徒刑判决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