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权力机关主动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通常情况下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取保候审的严格要求和特定条件;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已经持续超过37天而仍未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那么持续将其关押便会构成所谓的“超期羁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