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范畴:
明确知晓所持有的或正在运输的信用卡属于伪造制品,又或是明确知晓所持有的或正在运输的空白信用卡属于伪造制品,且数量达到较大标准;
未经授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达到较大标准;
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
从事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的信用卡等活动;
以及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等行为。
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触犯上述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