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业交易中,卖方所作出的“概不退换”声明往往被认为是无效且非法的行为。
这种声明通常以“货物售出后,将不再接受退货或更换请求”为形式表现出来,构成了一种格式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无理地解除或者减轻自身的责任,或者加重买方的责任,甚至限制买方的主要权益,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