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父母若想担任送养人,必须向相关机关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需提供明确无误地表明生父母因自身存在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文件;
2.还需要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署一份不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协议。
关于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具体证明,则应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依据以下各类证件及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来开具相应的证明:
(1)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其次,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无任何亲生子女;
(二)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实际能力;
(三)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未患上医学界普遍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龄须达到三十周岁。
最后,如欲收养小孩,可前往儿童福利机构(例如宜宾市儿童福利院)进行申请。
至于小孩户籍登记事宜,将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