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后应向未成年子女支付多少抚养费用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评估与确定。
在此方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如果负有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一方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则按照该方月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作为赡养费通常是合适的;
其次,当支付对象为两名未成年子女时,其支付比例可以适度提升,但通常不超过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较为适宜;
再次,若无固定收入来源,则抚养费用的金额可以依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参考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此外,如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经济状况不佳或下落不明,可用财物折抵相应的抚养费用;
最后,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通常截止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
然而,若子女虽已成年,但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另外,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别重大支出,则抚养费用的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
总的来说,抚养费用原则上应采取定期支付方式,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选择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