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意收受被拐卖妇幼的人士,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范围内接受刑事惩罚:
1.如存在强迫与收受之被拐卖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依据强奸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刑事判罚;
2.若存在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儿童或妇女的人身自由,甚至实施了诸如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则应按照非法拘禁、非法控制、故意伤害、侮辱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刑事判罚;
3.如果在收受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过程中,同时涉及到强奸、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多种犯罪行为,那么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厉制裁;
4.若收受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将其转手卖出,则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刑事判罚;
5.对于那些在收受被拐卖妇女、儿童时,未对被拐卖儿童施加虐待行为,且不影响对其进行救助的人士,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而对于那些尊重被买卖妇女个人意愿,且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人士,也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