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几种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是,将企业或机构的资金擅自转移到个人手中并用于私人用途(例如消费)或借予他人,且此类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这指的是金额足够大并且已经持续了三个月以上而尚未偿还;
其次是,虽然没有达到上述的时间和金额要求,但是同样存在着将企业或机构的资金擅自转移到个人手中并用于私人用途(例如消费)或借予他人,同时该行为又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营利性活动;
最后是,将企业或机构的资金擅自转移到个人手中并用于私人用途(例如消费)或借予他人,同时该行为又涉及到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