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网络借贷所可能带来的各类潜在风险,我们需引起足够的重视与警惕:
首先是在资金来源的审核环节存在极大的困难,难以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验证;
其次,借款方的个人信用状况往往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这无疑加大了贷款机构的风险控制难度;
再者,若运营模式设计不当,则极有可能触及到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此外,由于网络借贷业务中存在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些资金的安全性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最后,在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使得借贷双方的金融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