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购房且房本仅载明一方姓名的情况,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房屋,若夫妻双方并未就此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即使房本上仅列明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也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其次,如果房屋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并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处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父母所提供的资金比例来共同拥有的,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特别约定。
然而,如果婚后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单独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处不动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