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要指控犯罪嫌疑人为实施开设赌场罪行,所需提供的具体证据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实物证据(如赌具、赌桌等);
文书证据(如账簿、记录等);
证人的证词;
被害者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的供述与辩解;
以及权威性的鉴定意见等。
同时,所有的证据都需经调查核实后证实真伪,才能作为最终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