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代理民事诉讼以及仲裁案件中,若案件并不涉及财产关系,其基准收费标准应定位在5,000元-30,000元之间,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浮动而没有限制。
至于那些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案件,根据诉讼(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区间,应当采取相应的按比例累计收费方式:
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包括10万元在内),收费比例设定为8%-10%,若收费额不足5,000元,则每件案件均需按照5,000元进行收取;
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包括50万元在内),收费比例设定为7%-9%;
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包括100万元在内),收费比例设定为6%-8%;
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包括500万元在内),收费比例设定为5%-7%;
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包括1,000万元在内),收费比例设定为4%-6%;
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包括2,000万元在内),收费比例设定为3%-5%;
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包括5,000万元在内),收费比例设定为2%-4%;
对于涉外案件,即涉及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其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若案件涉及到多种语言的法律服务需求,则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至4倍的收费。
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其收费标准应与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保持一致。
此外,咨询及代书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300元,若服务时间不足1小时,则按照1小时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