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矿山企业应依照所开采的原矿产量以及单吨产量的相应基准,每月进行安全费用的计提。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需以上一年度所有建安工程总造价为计费基础,按照1%-2%的比例进行计提,危险物品制造企业则应根据年度内实际销售所得收入金额,采用超额累进原则逐月进行计提。
同样地,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也应参照年营业总收入的0.5%-1.5%作为计提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若各省级政府已经制定并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若其中的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中的明确规定,那么相应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反之,若其提取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则仍应按照原有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