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教师做出损毁或攻击学生言论方面的失当举动时,学生有权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投诉。
同时,他们亦可选择前往该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寻求支持和帮助。
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理应尊崇并维护学生的个人尊严,严禁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言行,坚决杜绝任何对学生施加体罚、变相体罚乃至其他可能构成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发生,同时全面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