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协助他人洗黑钱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裁量,应根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判定。
首先,若行为人毫不知情地帮助他人实施洗钱活动,那么他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面临判刑的风险。
这是因为洗钱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为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对整个事件完全无知,即缺乏参与犯罪的主观故意,那么便无法构成犯罪,自然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接受法律制裁。
其次,若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洗钱,且情节较为轻微,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没收其通过违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同时对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但若情节严重者,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至于罚金的标准,则为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