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挪用了股东提供的资金,那么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职员,若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那些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虽然数额不大,但在案发后仍拒不归还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