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以捆绑及其他强制性手段作为手段,使被害人受到强制或处于完全无法自救的境地,从而导致被害人非自然死亡或被害人身亡的情况,应当视为绑架罪的情节加重之犯罪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应判处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其全部财产。
这是我国刑法条文中极少数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主义条款之一。
因此,无论是在实施绑架行为时直接导致被绑架人死亡,还是在绑架过程中蓄意杀害被绑架者,均应被认定为绑架罪,属于绑架罪的严重情节。
然而,对于已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若在绑架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仅当其存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时,才应对相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