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挪用公共款项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且尚未偿还,即属于严重违法的挪用公款罪。
此处所提及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特指在案件发生之前便已经超出了这个期限。
对于那些将正在产生利润或需支付利息的公款擅自挪作他用,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虽然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在案发前能够全额归还本金的行为,可以考虑减轻其刑罚或者予以赦免。
然而,对于由此给国家和集体带来的利息损失,必须进行追讨。
若挪用公款的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并且在案发前能够全额归还,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其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