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中,我们通常将犯罪形态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吸收犯、牵连犯、结合犯、结果加重犯、持续犯以及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
其中,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类型的犯罪是指原本已经满足了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为出现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更为严重的后果,从而导致其应受刑罚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的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