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身生产使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申报义务应当向纳税人财务核算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若纳税人需要跨地域销售或委托异地代理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必须在应税消费品实现销售并完成收入确认之后,返回其财务核算所在地点或当地政府部门依法缴纳相应的消费税。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可能并不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在此情形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则应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区进行,那么此时需要在此地缴纳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