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挪用公款者在受到刑事惩罚之后,其所挪用的公款仍然有可能依法予以追缴或退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款项均为公共财产,因此,司法机构理应积极追赃,这部分资金属于赃款赃物,不得私自分配给个人,而应该如数返还给原单位。
此外,对于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所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了经由法院判决需上缴国库的部分之外,其余的都应当归还给原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
若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的罪犯,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严惩。
另外,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归个人使用,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除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被贪污、挪用的款项已经作为损失核销的,应当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