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规定了监视居所的性质和实施机关,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提请取消该项措施的法定流程。
监视居所乃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之中针对嫌犯或被告而执行的一种对其人身自由所施加的强制性约束手段。
关于监视居所的撤销,主要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即法定撤销与申请撤销。
以下为可能导致撤销监视居所的几种情形:
首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监视居所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监视居所期限届满之际,决定机关应立即解除此项措施或是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
其次,若决定机关在监视居所期间发现存在不应追究嫌犯、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应立即解除此项措施;
再者,如果嫌犯、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委托的律师认为监视居所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并向决定机关提出解除此项措施的请求,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应予解除此项措施;
最后,倘若嫌犯、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委托的律师认为嫌犯、被告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并向决定机关提出相应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后,亦可解除监视居所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