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辱骂是否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通常而言,普通程度的侮辱言论并不足以构成此项罪名;
然而,若涉及到严重的情节,如辱骂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持枪或其他武器以恐吓方式进行辱骂、针对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者、乞丐、老人、孕妇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进行辱骂,从而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反响、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活动,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这种辱骂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如下:
对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
如果行为人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具体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以及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规范。
其次,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无缘无故地制造麻烦,挑起事端,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再次,该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犯罪嫌疑人。
最后,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其动机往往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来寻求精神刺激,弥补内心的空虚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