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被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
按照规定,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这五大类。
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其法律效力最为显著。
公证遗嘱的订立需经过遗嘱人与公证机构的共同参与,未经公证程序的变更或撤销均属无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则无权进行此类操作。
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撰写,并签名确认,同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对于代书遗嘱而言,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负责代为书写,并注明日期,此外还需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署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