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涉及到夫妻间亲密关系的照片、录音以及录像资料,它们均为直接且有力的证据,能够明确地证实配偶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
2.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的信息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可以作为证据,清晰地展示出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约定内容或是情感交流情况。
3.实物证据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例如配偶赠予第三者的贵重礼品、共同旅行时所购买的机票等等。
4.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若有其他目睹了配偶与第三者之间不当行为的人士,或者对其二人间的关系有所了解的人员,都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鉴定结论亦可作为有效的证据,例如通过DNA检测技术,便能明确地证实配偶与第三者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