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恪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确实有深刻的悔过之心,或者有显著的立功行为的,是可获得适当的减刑处理;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表现者,更应予以坚决的减刑:
(一)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过查证属实的情况;
(三)具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事迹;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