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涉及到诸如婚恋、家庭、邻里以及债务等各类纠纷,而采取诸如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损毁、占有他人物品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一般并不构成“寻衅滋事”之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若此类行为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批评制止或相应处理处罚后,依然持续实施类似行径,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则应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即构成寻衅滋事。
也就是说,倘若因债务纠纷问题而初次引发肢体冲突事件的,通常不会被判定为“寻衅滋事”,而仅仅属于民事侵权范畴。
其次,若在民警进行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仍坚持以暴力手段追索债务,并再次引发肢体冲突事件的,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即构成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目的往往是为了寻求刺激、宣泄个人情绪、炫耀自身强势地位等,或者是无缘无故地制造事端等。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因追索债务而引发的肢体冲突事件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最后,如果当事人是为了追讨赌博所欠下的债务而引发肢体冲突事件的话,那么其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