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设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
该制度涵盖了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一)关于物质损害赔偿部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内容:
首先,为取得对方存在重婚行为的有力证据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其次,起诉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
最后,其他任何与此案件直接相关的物质损害。
(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则需要依据以下六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一,加害方的过错程度,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加害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侵害的手段、场所、行为方式等;
第三,加害行为所导致的实际后果;
第四,加害方从此次侵害中所获得的利益;
第五,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第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