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机构中,制造混乱状况,导致其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育及科研活动无法顺利进行,但尚未引发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情况;
(2)在铁路车站、海港码头、空港机场、大型商场、公园市场或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以故意干扰和阻碍秩序为目的,对公共空间产生负面影响;
(3)在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或航空器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干扰行为,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
(4)未经许可,擅自拦截或强行登上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对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威胁;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和秩序。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给予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节较为严重者,可处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同时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若有多人参与此类行为,则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