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倘若您未与其配偶同住在一处且无法在公共节假日进行团聚,那么您便有资格享有探望配偶的权利;
其次,若您与自己的父亲以及母亲并不居住在同一地点且无法在公共节假日团聚,此时您则有权利去探望你的双亲。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无法在公共节假日团聚"是指您无法利用公共节假日在老家过上一晚并休息半天左右的时间。
如果您能在公共节假日与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中的任何一方团聚,那么您将无法享受到我们所提供的探望父母的相关待遇。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探亲假的范围并不包含探望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以及兄弟姐妹等亲属。
对于新婚夫妇来说,如果他们在结婚后选择了分居两地生活的话,那么他们应该自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的权利。
另外,对于学徒、见习生以及实习生而言,他们在学习、见习以及实习期间是无法享受探亲假的。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