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给第三者的款项是否能由原始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追讨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但同样存在一些限制条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财富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力。
在此基础上,倘若某个一方未得到另一半的允许而擅自将共有财产给予了第三者,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不当处置,从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