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材料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涵盖了所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然而,该罪名通常只会针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惩罚,这其中就包括在国营、集体或者乡村级别的矿山企业中做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者及主要执行者,以及那些煽动、组织、指挥大规模非法采矿活动的人员,当然也包括个体采矿者。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没有获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便擅自进行采矿作业,或者擅自闯入国家已经划定的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甚至是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非法,有关部门将会勒令其立即停止开采作业,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同时没收其所采得的矿产品及其违法所得,并且还可能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如果这些人仍然拒绝停止开采,导致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那么他们将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或者其他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同样会受到上述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