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其量刑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一百毫升八十毫克以上的情况,此种情况通常被称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并予以相应惩罚。
其次,若由于醉驾导致出现严重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逸,但尚未触犯到其他任何罪行者,会按照上述标准适用该罪名。
而且,对于那些存在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辆,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者,也将按照这一标准进行处理。
此外,如果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等特殊路段上进行驾驶活动,或者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以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者,同样适用于这一标准。
最后,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人员,也将按照这一标准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