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减刑乃是针对原先判定之刑期给予适度减轻的一种较为罕见的刑事法律实践操作手段,它主要是在罪犯正在服刑期间实施的一种措施。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若犯罪者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立功行为表现,就有资格申请获得从轻或者减轻相应法律处罚,但这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能够实施减刑。
在这里,我们所强调的立功表现具体是指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揭露和检举其他犯罪分子所犯下的重大罪行,或者较多数量的普通罪行,且经过核实确认后确为事实的情况;
其次,向司法机构提供具有重要价值的线索,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得以成功侦破其他相关案件的行为;
最后,协助司法机关成功逮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