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存在任何以下所述的违法行为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发出书面警告或最多2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恶劣的,会被处以5天至10天的拘留,并同时课以5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首先是故意拒绝遵循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照法定程序颁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次,阻碍国家公务人员履行其职责也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再者,倘若有任何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警车等车辆的正常行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如果有人强行冲撞公安机关设立的警戒带或警戒区域,这也是违法行为。
对于那些故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将会得到更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