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案件完全符合立案条件,对于串通投标罪而言,其立案标准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损毁了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且给相关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对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等参加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实施威胁、欺诈等违法方式来达到目的;
第三,即便没有达到前述的损失额度标准,但由于串通投标行为,曾受到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之后再次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八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