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特定类别的疾病患者可免于入狱服刑监禁,具体如下:
首先,经过精神病专科医院(即由地方政府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进行严格的司法鉴定确诊认定为长期患病、频繁发作的各类精神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其次,患有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例如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以及先天性心脏病等),并且其心脏功能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再次,器质性心脏病引发的心律失常,例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最后,心肌梗塞在接受治疗之后,仍然存在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变化或者并发其他病症的情况。
此外,高血压病III期、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未见好转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并伴有肺部感染者,以及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并伴随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的患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也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疾病患者必须满足相应的诊断标准和病情程度要求方可获得豁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